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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年特許經營!《鹽田垃圾發電廠特許經營實施方案》聽證會報告

    中國電力網發布時間:2023-03-09 14:19:25

    為保障社會公眾的知情權、表達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廣泛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提高行政決策的科學性和透明度,根據《深圳市行政聽證辦法》、《深圳市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條例》等有關規定,鹽田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組織召開了“實施《鹽田垃圾發電廠特許經營實施方案》”聽證會?,F將聽證會情況報告如下:

    一、聽證會時間和地點

    2023年3月6日10時, 在深圳市鹽田區工青婦活動中心9樓904會議室公開召開。

    二、聽證會參加人員

    1.聽證組3名:方誠(首席聽證人)、黎屴、謝康明。

    2.書記員1名:鄭秋琳。

    3.聽證代表14名:市行業主管部門代表林韻嘉,區政府基層代表王向青、李冉、黃雄,社區工作站代表何漢強、馬汝磊、劉國雄、胡曉倩,專家代表徐期勇,居民代表李嘉琪、賀佳、王志彥、龔毅、袁小紅。

    4.部門陳述人1名:劉剛,鹽田區城管和綜合執法局環衛科科長。

    三、聽證會主要內容

    聽證內容議題主要有六項,一是項目的基本情況;二是特許經營權的授予經過;三是申請人應當具備的條件;四是特許經營的形式、范圍及期限;五是經營者經營收益及投資回報情況測算;六是垃圾處理費補貼及調價機制。針對上述議題,首先由部門陳述人陳述實施方案的整體情況,然后由聽證代表提問,部門陳述人答復。

    四、現場聽證代表的提問和答復

    提問一:鹽田垃圾發電廠從2003年投產開始運營,目前已經穩定運營將近20年,特許經營協議從現在開始再簽訂29年,這個合作期設置是否過長?

    答復:本項目特許經營年限擬定29年(2023年-2052年1月,與土地使用年期一致),理由如下:

    一是特許經營權不能溯及既往。鑒于鹽田垃圾廠在2006年3月1日《深圳市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條例》施行前就已正式穩定運行,且在后續的過程中僅有《深圳市鹽田垃圾焚燒廠運營監管協議》,至今尚未正式簽訂特許經營協議,因而此前的經營行為是市場競爭行為,并不屬于特許經營范圍,不直接影響后續特許經營年限的選擇和確定。

    二是測算論證特許經營年限。本項目綜合考慮折舊后總投資以 12751.29萬元計,通過財務測算比較了兩種年限方案(方案一為約11年特許經營加后期約18年委托運營,政府財政總支出約140625.51 萬元;方案二為直接簽訂約29年特許經營,政府財政總支出約111796.53 萬元),根據財務測算顯示,在收益率一定的基礎上,特許經營合作年限時間越長,政府財政總支出越低,平均處理單價也越低,且在實際操作中,深圳絕大部分的特許經營項目都是以《深圳市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條例》中允許的最大年限即30年實施。且考慮本項目土地所有權年限到2052年1月的實際限制,因而特許經營時長延伸到29年較為合理,符合相關規定。

    提問二:請進一步分析該《實施方案》提出采取公開招募方式的理由和依據。

    答復:本項目擬采用公開招募方式確定特許經營者,理由如下:

    一是采用公開招募方式確定特許經營者合規合法。根據《深圳市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條例》第九條規定“通過招標、拍賣等方式不能確定經營者的,市人民政府也可以采取招募方式確定經營者”??紤]本項目的土地權屬及歷史運營情況,無法采用招標和拍賣等競爭性方式選取社會資本,因此建議采取招募方式確定經營者。目前深圳達標運營的7個垃圾發電廠,其中4個是通過直接授予的方式確定項目主體,3個是通過招募方式確定項目主體,該模式已形成深圳特有模式,經與市、區司法部門溝通,采用招募方式合規合法。

    二是可選擇更優主體。本項目屬于技術密集型項目,并且特許期有29年,需要建設、運營水平均非常成熟的項目主體。根據項目轄區垃圾處理的實際,延續招募方式可以較好地避免技術工藝不成熟和運營水平不理想所帶來的風險。

    三是減少項目后續隱患。鹽田區目前已無可建設同規模垃圾焚燒廠的土地,本項目由深圳能源環保股份有限公司建設并運營至今已有近二十年,合約關系一直并未理順,存在一定的歷史問題待解決,而招標、拍賣等方式并無招募方式所具備的審慎調查和意向談判,如若本次項目產生其他中標者,則移交過程極為復雜,歷史遺留問題與客觀土地的限制問題均較難妥善處理,為后續項目實施留下較大隱患。

    綜上所述,項目采用招募方式具有明顯的優勢,符合政府向企業或其他組織授予特許經營權流程的合理性及合法性。

    提問三:鹽田垃圾發電廠項目特許經營采用BOOT模式有何根據,這種運營模式是否可靠?

    答復:本項目為垃圾處理焚燒項目,屬于公用事業基礎設施項目,項目特許經營采用BOOT(建設-擁有-運營-移交)模式,主要根據國家發改委等六部委2015年聯合發布的第25號令《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在一定期限內,政府授予特許經營者投資新建或改擴建、運營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期限屆滿移交政府”,且本項目深圳能源集團實際擁有土地經營權,故項目特許經營采用:建設—擁有-運營—移交(BOOT)運營方式,此模式合法可靠。

    五、聽證會采納意見

    經現場提問表決,參與聽證會的14名代表一致同意實施《鹽田垃圾發電廠特許經營實施方案》。

    專此報告。

    鹽田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2023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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