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國人大代表、陽光電源董事長曹仁賢
今年兩會正逢“十四五”開局之年。全國人大代表、陽光電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曹仁賢表示,自己向大會提出了《關于增加土地供給,支持光伏、風電大規模開發的建議》,希望能夠合理論證國土空間規劃,出臺專項政策,加大土地供給,給光伏、風電預留足夠的發展空間。
曹仁賢在建議中指出:
近年來,自然資源部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堅持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堅持節約優先、保護優先、自然恢復為主的方針,扎實推進各項工作,大力推進生態保護修復,加快構建高質量發展的國土空間布局和支撐體系,自然資源領域改革發展取得重要進展,為我國經濟社會發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隨著我國3060碳中和生態目標行動方案的落地,我國能源結構性問題和節能減排之間的矛盾日益突出,可再生能源發展不充分的瓶頸也逐步顯現,初步預測,到2030年我國全社會用電量將超過11萬億千瓦時,光伏、風電等可再生能源將大規模替代化石能源,按照2030年非化石能源占比25%計算,預計2030年光伏、風電總裝機規模將接近20億千瓦,目前缺口巨大。近年來,因種種用地限制導致光伏、風電項目土地供給不足,光伏、風電大規模開發土地“卡脖子”問題逐漸顯現。因此,我們提出以下建議:
一、合理論證國土空間規劃,給光伏、風電預留足夠的發展空間
光伏、風電作為可再生能源,是綠色環保產業,項目建設和運營期間不僅不會對生態環境造成傷害,各類“新能源+”的創新應用模式反而可以防風固沙、涵養水源、改善當地脆弱生態系統。因此建議在土地空間利用規劃中,統籌考慮新能源用地空間,科學合理論證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空間管控三條邊界,有序布局,為新能源項目可持續發展預留、騰挪空間,支持項目建設。
二、加大推廣農光互補,出臺專項政策,加大土地供給,支持光伏發展
(國土資規〔2017〕8號)文件中明確提出,在落實各省建設要求、認定標準、明確監管措施的前提下,支持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開展光伏復合型項目建設。光伏發電方陣區為20年臨時租賃用地,一方面不改變土地性質,不硬化土地,不破壞耕作層,項目壽命期結束后完全可以恢復土地原貌;另一方面農光互補項目通過抬高支架高度、增大組件陣列行間距等措施,實現了光伏+農業的產業融合,在農用地不拋荒、不撂荒的同時還實現立體化農業生產,提升農用地利用效率,增加農民農業生產利潤。但目前很多省份并沒有按照文件推廣執行,尚未出臺具體的農光互補建設要求和標準,導致農光互補項目落地難;同時在嚴查耕地“非農化”的大背景下,很多省市對于農光互補類項目支持力度不足。建議自然資源部督辦相關省份加快出臺專項政策,落實農光互補建設標準;放寬農用地建設光伏項目限制條件,明確除基本農田外,一般耕地、高標準農田、基本農田儲備區、糧食生產功能區、農產品生產保護區等農用地在切實落實農光互補建設標準的前提下均予以支持,此舉既為光伏發展提供更大的土地空間,又同時起到階段性保護土地作用。
三、建立光伏、風電用地“負面清單”,明確土地利用核心限制性條件,進一步放開光伏、風電用地限制
除農光互補類項目以外,光伏、風電用地中還頻頻遇到林地、草地、濕地等多種土地利用限制性條件。雖然有相關光伏用林的(林資發〔2015〕153號)及風電用林的(林資發〔2019〕17號)等政策支持,但各地在遇到相關用地審批條件時標準不一、流程冗長,也限制了項目選址以及產業發展。建議自然資源部門建立光伏、風電項目用地的“負面清單”,如基本農田、基本草原、有林地、國家級公益林、國際/國家級重要濕地,放開“負面清單”以外的光伏、風電用地限制,增加土地供給范圍,促進光伏、風電產業健康、可持續發展。
四、針對光伏、風電項目建設用地部分,安排專項指標,不納入地方建設用地總規模管理
目前光伏、風電項目建設用地部分審批流程復雜、審批時間長,甚至受地方建設用地總規模限制,長時間無法取得建設用地指標,嚴重影響了光伏、風電發展。建議單列光伏、風電項目的建設用地指標,不納入地方年度建設用地總規模管理,為光伏、風電大規模開發提供用地保障的綠色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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