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2017-2019年已完成排污許可核發管理的33個行業中,仍未申領排污許可證或辦理排污登記的現有排污單位,應于2020年4月20日之前依法申領排污許可證或辦理排污登記。列入《名錄)》的其他現有排污單位,應于2020年9月20日前依法申領排污許可證或辦理排污登記。新建項目應在發生實際排污行為之前,申領排污許可證或辦理排污登記。
福建省相關企業:
根據國務院《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生態環境部《排污許可證管理辦法(試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版)》(以下簡稱《名錄》)《關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頓和2020年排污許可發證登記工作的通知》,今年1月以來,我省已通過視頻會、新聞媒體、微信平臺、福建省生態環境“親清服務平臺”等途徑向企業通告,為進一步加快推動福建省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發證及登記管理工作,現就有關事項再通知如下:
一、實施范圍
納入《名錄》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均應依法申領排污許可證或辦理排污登記。
二、實施時限
(一)2017-2019年已完成排污許可核發管理的33個行業中,仍未申領排污許可證或辦理排污登記的現有排污單位,應于2020年4月20日之前依法申領排污許可證或辦理排污登記。
(二)列入《名錄)》的其他現有排污單位,應于2020年9月20日前依法申領排污許可證或辦理排污登記。新建項目應在發生實際排污行為之前,申領排污許可證或辦理排污登記。
三、核發機關
根據生態環境部《排污許可證管理辦法(試行)》,排污單位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部門負責排污許可證的核發。
四、申請程序
排污單位可登錄福建省生態環境廳首頁“親清服務”平臺,鏈接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系統,也可直接登錄該系統,完成排污許可證申請或辦理排污登記。屬于重點管理的排污單位,應進行申請前公開;屬于簡化管理的,不需進行申請前公開;屬于登記管理類的,填報后系統自動生成登記編號和回執。
五、其他事項
我廳已匯總梳理了納入《名錄》排污單位清單,并實施管理類別(重點管理類、簡化管理類或登記類)劃分,如排污單位尚未明確自己所屬管理類別,請咨詢屬地生態環境部門。請排污單位按上述要求及時申領、登記,確保依法健康發展。
福建省生態環境廳
2020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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