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更好滿足環境資源訴訟和環境行政執法等鑒定需求,司法部不久前公開發布《環境損害司法鑒定白皮書》和10個指導案例。其一為廢氣超標排放致大氣環境損害鑒定案,詳情如下:
廢氣超標排放致大氣環境損害鑒定案
案情概況
某電廠于2005年7月建成投產,垃圾焚燒設備采用循環流化床工藝,日處理生活垃圾1200噸。由于該廠建廠較久,原有煙氣凈化系統已經無法滿足國家現行排放標準《生活垃圾焚燒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485-2014)要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等廢氣污染物無法實現達標排放。受法院委托,生態環境部南京環境科學研究所對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及生態環境修復方案開展相關鑒定評估工作。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2018年1月1日實施)中規定的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顆粒物的污染當量值(0.95、0.95、2.18),計算得到三種污染物的污染當量數分別為40287.79、96449.24、116081.10。單位污染物虛擬治理成本按該污染物應征收的排污費(2018年1月1日之前)或環境保護稅(2018年1月1日之后)標準計。依據該電廠所在省份和城市關于排污費和環境保護稅的相關規定,該電廠超標廢氣中單位污染物虛擬治理成本2017年以3.6元/污染當量計算,2018年以4.8元/污染當量計算。最終計算得到2017年1月19日至2018年7月31日該電廠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顆粒物超標排放造成的虛擬治理成本共計1,843,355.02元。
該電廠所在區域為二類環境空氣功能區,依據《關于虛擬治理成本法適用情形與計算方法的說明》中規定,虛擬治理成本乘以環境功能區敏感系數3作為生態環境損害數額。最終計算該電廠超標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數額=虛擬治理成本×3=5,530,065.06元。
鑒定要點
該污染物超標排放事件符合《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推薦方法(第II版)》虛擬治理成本法中“對于環境污染行為所致生態環境損害無法通過恢復工程完全恢復、恢復成本遠遠大于其收益或缺乏生態環境損害恢復評價指標的情形”,以及《關于虛擬治理成本法適用情形與計算方法的說明》中“排放污染物的事實存在,由于生態環境損害觀測或應急監測不及時等原因導致損害事實不明確或生態環境已自然恢復的情形”。由于該事件中的生態環境損害發生在過去,難以對當時被污染的大氣進行生態環境修復。因此,選用替代性修復的方式對周邊生態環境的補償與修復,提出植樹造林方案作為可持續性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的方案。
案例意義
廢氣污染物超標排放主要可能會通過大氣降塵對周邊生態環境帶來負面環境影響。本案中煙氣排放源部分處于技改達標和停產狀態,通過對廠區下風向及主導風向區域的土壤、農產品開展實地調查和分析檢測,未發現調查區土壤、農產品遭受生態損害影響,暫不需要開展代價較為昂貴的環境修復性工程及修復措施。結合相關文獻與案例可行性,提出常見的生態環境替代性修復方案,以計算得到的生態環境損害數額作為植樹造林方案預算,補償超標排放造成的環境損害,有效發揮植被綠化持續防污效應。通過降低大氣有害氣體濃度、吸滯粉塵、減少空氣含菌量及放射性物質含量、衰減噪聲、改善小氣候等多種途徑持續有效改善廠區周邊大氣環境。
專用名詞解釋
替代性修復方案:指無法或沒有必要在原地原樣對受損生態環境進行修復的情況下,合理采取異地和(或)他樣方式進行生態環境治理、建設,保障受損生態環境在區域性或流域性范圍內得到相應補償的修復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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