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5日,國家能源局印發關于《電力安全監管約談辦法》的通知(以下簡稱《辦法》),《辦法》指明:電力企業發生下列10種情況,國家能源局將出面對相關責任人進行約談,被約談對象將根據實際情況落實整改方案。
1、發生《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所規定的電力安全事故;
2、發生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
3、發生性質嚴重、社會影響悉劣的較大生產安全事故;
4、3個月內發生2起以上較大生產安全事故;
5、3個月內發生5起以上出般以上生產安全事故;
6、發生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電力安堅事件;
7、謊報、遲報、瞞報、漏報電力安全信息;
8、未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有關安全生產的決策部署,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不到位;
9、發現重大安全生產隱患或存在重大安全生產風險;
10、國家能源局認定有必要實施監管約談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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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5日,國家能源局印發關于《電力安全監管約談辦法》的通知(以下簡稱《辦法》),《辦法》指明:電力企業發生下列10種情況,國家能源局將出面對相關責任人進行約談,被約談對象將根據實際情況落實整改方案。
1、發生《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所規定的電力安全事故;
2、發生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
3、發生性質嚴重、社會影響悉劣的較大生產安全事故;
4、3個月內發生2起以上較大生產安全事故;
5、3個月內發生5起以上出般以上生產安全事故;
6、發生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電力安堅事件;
7、謊報、遲報、瞞報、漏報電力安全信息;
8、未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有關安全生產的決策部署,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不到位;
9、發現重大安全生產隱患或存在重大安全生產風險;
10、國家能源局認定有必要實施監管約談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