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發改價費字〔2021〕1129號
呼倫貝爾市、興安盟、通遼市、赤峰市、滿洲里市發展改革委,國網內蒙古東部電力有限公司:
為充分發揮分時電價信號作用,引導用戶削峰填谷和提高電力系統運行效率,更好服務以新能源為主體的新型電力系統建設,促進能源綠色低碳發展,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的通知》(發改價格〔2021〕1093號)精神,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決定對蒙東電網分時電價進行完善,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峰谷時段
根據蒙東電網近三年電力系統負荷特性、新能源裝機占比、系統調節能力、電力供需狀況等實際狀況,峰谷時段按每日24小時分為峰平谷三段。其中峰時段8小時:7:30—11:30、17:00—21:00;平時段9小時:11:30—17:00、21:00—22:00、5:00—7:30;谷時段7小時:22:00—次日5:00。
二、峰谷比價
峰平谷交易價格比按照1.5∶1∶0.5執行,平段價格為平時段平均交易價格,峰段在平段價格的基礎上上浮50%,谷段在平段價格的基礎上下浮50%。
三、尖峰電價
每年6-8月實施尖峰電價,尖峰時段為每日18:00—20:00,尖峰電價在峰段價格基礎上上浮20%。
四、執行范圍
除國家有專門規定的電氣化鐵路牽引用電外的100千伏安及以上工商業用戶。
五、執行方式
市場主體在簽訂中長期交易合同時,應當同時申報用電曲線、反映各時段價格,原則上峰谷時段及峰谷電價浮動比例不低于本通知明確的對應峰谷時段及峰谷電價浮動比例;未申報用電曲線或未形成分時價格的,結算時交易價格按本通知規定的峰谷時段及峰谷電價浮動比例執行。
電力現貨市場結算(含試結算)電量,其交易價格不受本通知分時電價時段及浮動比例限制,按照蒙東電力現貨市場交易有關規則執行,由市場形成有效的分時電價信號,為分時電價機制動態調整提供參考。
六、其他事項
(一)本通知中所指的月份,為供電單位對電力用戶的抄表周期或抄表例日所屬月份,峰谷平時段為所屬月份的抄見電量。
(二)根據蒙東地區電力系統用電負荷特性變化、新能源消納等情況,適時調整分時電價時段劃分、浮動比例。
(三)鼓勵工商業用戶通過配置儲能、開展綜合能源利用等方式降低高峰時段用電負荷、增加低谷用電量,通過改變用電時段來降低用電成本。
(四)已具備分時電費結算條件的電力用戶按照本通知規定執行;不具備分時電費結算條件的電力用戶用電價格暫按現行電價政策執行,如遇國家政策調整,結算電價隨之進行調整。
(五)電網企業應于2022年3月31日前全部完成工商業電力用戶分時計量裝置改裝和計費系統調整,提前告知用戶做好服務。
(六)蒙東地區清潔供暖分時電價繼續按照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已出臺的電價政策文件執行。
(七)各盟市發展改革委和供電企業要精心組織、周密部署,加強政策宣傳引導,全面準確解讀分時電價政策,及時回應社會關切,確保分時電價政策平穩實施。
本通知自2021年11月1日起試行,現行政策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規定為準。試行過程中遇到問題,請及時反饋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價格收費管理處)。
內蒙古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1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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