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4日,安徽省滁州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發布關于公開征求《滁州市促進光伏產業高質量發展條例》(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文件明確,鼓勵光伏企業利用全國布局的可再生能源項目開發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支持購售電公司為本市企業提供綠電交易服務。在電網保供能力許可的范圍內,對消費綠色電力比例較高的用戶在實施需求側管理時優先保障。
探索可再生能源場站“隔墻售電”交易,支持分布式電源開發建設和就近消納,實現“源網荷儲一體化”,引導建立工業綠色微電網。
地方金融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開展綠色金融產品創新,加大信貸供給,降低融資成本。加快創新用能權、合同能源管理收益權等抵質押貸款產品,創新采用直租回租相結合、融資租賃+工程總承包等模式。
設立金融租賃基金、并購基金。支持符合條件的光伏企業通過股權投資、發行綠色企業債、公司債、資產證券化等方式融資。
創新保險機制,建立首臺套、首批次保險補償機制。設立政策性融資擔?;?,通過補充資本金、代償補償、保費補貼、業務補助等方式,擴大融資擔保業務的規模、降低擔保費率。
原文如下:
關于公開征求《滁州市促進光伏產業高質量發展條例》(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為充分借鑒長三角地區光伏產業發展經驗,把滁州市打造成集聚效應顯著、協同配套完善、國際競爭力突出的綠色能源產業發展新高地,實現光伏產業高質量發展,加快打造世界光伏之都,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牽頭起草了《滁州市促進光伏產業高質量發展條例》(征求意見稿)?,F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期限從2024年3月4日起至2024年4月4日止。如有意見,請在公示期內以書面或電子郵件形式向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反映。
聯系人:吳邦勇;聯系電話:0550-3061557。
電子郵箱:czjxzhk@163.com
聯系地址:滁州市龍蟠大道99號市政務中心北一樓
附件:《滁州市促進光伏產業高質量發展條例》(征求意見稿)
滁州市促進光伏產業高質量發展條例
(征求意見稿)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先進制造
第三章創新發展
第四章推廣應用
第五章服務與保障
第六章罰則
第七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了貫徹落實國家“雙碳”戰略,加快現代化產業體系建設,促進光伏產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促進光伏領域提升產業規模、強化技術創新、擴大推廣應用、營造發展生態等活動。
第三條(政府職責)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光伏產業發展促進工作的領導,將光伏產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光伏產業發展統籌推進工作機制,協調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開發園區等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做好光伏產業發展促進工作。
第四條(部門職責)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光伏產業布局,推進實施光伏產業發展重大工程和項目,制定光伏建設規劃。協調有關部門共同推進光伏產業發展與推廣應用。
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實施、協調、督促本行政區域內光伏產業發展工作。
科技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協調本市光伏產業科技創新工作。
投資和促進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協調本市光伏產業項目招引工作。
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協調本市擴大光伏產品消費,打造光伏消費品牌。
財政、市場監管、城市管理、應急管理、生態環境、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按照職責,做好光伏產業發展相關工作。
第五條(社會推動)鼓勵和支持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學術團體、產業聯盟、基金會及光伏相關行業協會等組織和個人參與光伏產業發展的相關活動。
第六條(品牌城市)建立和完善制造生態、創新生態、金融生態、應用生態為一體的光伏城市評價標準體系,推動品牌賦能、政企聯動、產城融合,提高城市能級,打造光伏品牌城市。
第二章先進制造
第七條(產業發展)市、縣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圍繞先進光伏領域,加快產業集聚,鞏固發展優勢。加快前沿技術領域前瞻布局,完善產業鏈條建設,提升光伏產業發展水平。
深入實施光伏領域智能制造和綠色制造工程,加快推動綠色低碳轉型,推動光伏產業高端化、智能化、綠色化發展。
第八條(產業規劃)市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應當加快編制光伏產業發展規劃,明確產業目標、產業布局、基礎設施建設、重點工程和保障措施等。
編制規劃應當突出本市產業結構,與國土空間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以及其他規劃相銜接。
第九條(產業招商)市、縣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圍繞“強鏈、補鏈、延鏈”環節建立光伏產業招商機制,構建招引生態網絡,瞄準頭雁、頭部企業、重點項目和重大功能性總部項目,制定實施年度重大項目引進計劃,開展科技招商、協會招商、專題招商、平臺招商、以商招商等。
第十條(產業鏈建設)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圍繞產業目標,統籌協調產業鏈整體發展,加快推動產業鏈向上下游延伸,鼓勵組建產業鏈上下游企業共同體、聯合體,開展協同創新,支持建立產業鏈供需對接和配套協作機制,不斷完善本地配套供應鏈體系。
鼓勵上市企業本地投資,推動光伏產業集群發展,建立產業集群梯次培育發展體系,打造具有國際影響力的創新型產業集群。
支持先進光伏領域內企業開展廢舊產品集約化梯次回收利用。
第十一條(供應鏈金融)地方金融主管部門鼓勵發展供應鏈金融,支持金融機構、地方金融組織與產業鏈核心企業、第三方專業機構等加強信息共享,依托產業鏈核心企業構建上下游一體化、數字化、智能化的信息系統和信用評估、風險管理體系,提升產業鏈整體金融服務水平。
第十二條(重點企業)市、縣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突出龍頭企業帶動作用,鼓勵各類創新要素向企業集聚,支持本市龍頭企業發揮品牌和技術優勢,打造具有國際競爭力的產品矩陣,支持通過轉型升級、項目招引、戰略合作、兼并重組、股改、上市等方式,加快企業集團化、國際化進程,打造世界級科技領軍企業。
支持專精特新企業發展,推動專精特新企業全面實現智能化改造和數字化轉型。鼓勵中小企業積極融入先進制造業集群和產業鏈。
弘揚企業家精神,推進優質企業梯度培育,建設卓越制造企業群體。
第十三條(綠色制造)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構建現代綠色生產體系,推動綠色制造與信息技術深度融合,引導企業加強綠色低碳技術創新應用和綠色化改造提升,推動重點企業試點開展產品碳排放對標和碳足跡認證,推進綠色工廠建設,支持工業園區和先進制造業集群綠色發展,培育綠色制造服務體系,支持產融合作推動產業綠色低碳轉型。
第十四條(質量品牌)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實施光伏產業質量品牌提升工程,建立健全品牌培育、發展、壯大的促進機制和支持制度。
鼓勵光伏企業實施質量品牌戰略,加快質量技術創新應用,強化企業質量主體責任,建立健全質量安全預警與保障、產品全生命周期質量追溯等制度,大力發展優質制造,支持企業加強品牌保護和維權。
第十五條(現代服務)交通運輸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完善綜合交通運輸體系,強化光伏產業物流支撐,暢通運輸渠道,降低物流成本;海關主管部門應當提升口岸服務功能,助力光伏產業海外拓展,提升國際競爭力。
鼓勵光伏企業開展相關產品檢驗檢測以及認證平臺建設,支持引進和培育一批高水平公共服務平臺,完善檢驗檢測認證行業品牌培育、發展、保護機制,打造光伏產品檢驗檢測基地。
第三章創新發展
第十六條(創新人才)人才工作部門應當會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建立和完善光伏產業的人才培養、引進、使用、激勵和保障制度,加快光伏領域各類人才隊伍建設,暢通引進綠色通道,將引進的高層次、高技能以及緊缺人才納入人才支持政策范圍。
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加快光伏領域的專業人才培養,建設一批光伏領域的未來技術學院、現代產業學院。
第十七條(創新載體)科技主管部門應當支持光伏領域的重點實驗室建設,在關鍵材料、檢測裝備和高端制造方面打造研發平臺,加快構建以多種創新平臺為骨干、梯次銜接的光伏領域創新平臺體系,著力提升自主創新能力。
第十八條(產學研合作)市、縣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和其他組織加強產學研合作,鼓勵校企聯合開展產學合作協同育人項目,建設一批光伏技術產教融合創新平臺。
支持建立有利于促進光伏領域科技成果轉化的激勵機制,促進創新產品的產業化和市場化。
第十九條(創新主體)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強化企業創新主體地位,加大企業創新支持力度,支持大型企業與產業鏈上下游中小企業組建創新聯合體,鼓勵企業在產業鏈全鏈條拓展協同研發。
支持企業牽頭承擔國家和省市光伏科技計劃項目,推動光伏領域的優質人才團隊、創業項目、科技企業加速集聚,壯大光伏領域創新型企業集群。
第二十條(標準創新)市、縣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支持本市光伏企業開展標準提升行動,主導或參與國際標準、國家標準的制定修訂。
支持推動地方標準申報為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支持依法制定光伏產業相關團體標準、企業標準。
第二十一條(技術創新)科技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和實施科技計劃,深化“揭榜掛帥”,開展關鍵核心技術攻關,推動產業技術創新。
推行實施首席科學家負責制,賦予首席科學家在所負責研發項目上更大的技術路線決定權、經費使用權、資源調度權。
科技、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設工業基礎數據庫,定期發布光伏產業基礎領域技術攻關目錄。
第二十二條(模式創新)市、縣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支持、鼓勵光伏企業加快工業互聯網、大數據等新業態、新技術在光伏領域中的應用,實現光伏領域數字化管理。
鼓勵光伏企業利用全國布局的可再生能源項目開發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支持購售電公司為本市企業提供綠電交易服務。在電網保供能力許可的范圍內,對消費綠色電力比例較高的用戶在實施需求側管理時優先保障。
探索可再生能源場站“隔墻售電”交易,支持分布式電源開發建設和就近消納,實現“源網荷儲一體化”,引導建立工業綠色微電網。
第二十三條(金融創新)地方金融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開展綠色金融產品創新,加大信貸供給,降低融資成本。加快創新用能權、合同能源管理收益權等抵質押貸款產品,創新采用直租回租相結合、融資租賃+工程總承包等模式。
設立金融租賃基金、并購基金。支持符合條件的光伏企業通過股權投資、發行綠色企業債、公司債、資產證券化等方式融資。
創新保險機制,建立首臺套、首批次保險補償機制。設立政策性融資擔?;?,通過補充資本金、代償補償、保費補貼、業務補助等方式,擴大融資擔保業務的規模、降低擔保費率。
第四章推廣應用
第二十四條(推廣應用)市、縣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支持光伏領域新技術、新產品、新模式在生產中的推廣使用,逐步實現生產方式的綠色化。對當年度新列入省重點推廣應用目錄的新技術產品及優秀應用場景給予政策支持。
第二十五條(綠電保障)國網滁州供電公司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要求,落實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推動構建以光伏為主體的新型電力系統,持續優化用電結構,提高綠電比例。
市、縣級人民政府以及相關部門應當積極引入綠電資源,為企業綠電消費需求提供支撐。鼓勵企業消納自產的綠電。
國網滁州供電公司應當提高電網綠電接入能力,降低光伏項目并網成本。
第二十六條(光伏應用)發展和改革等主管部門應當推動光伏與建筑深度融合發展,推廣光伏光熱建筑一體化技術的應用,支持既有建筑物光伏光熱改造,鼓勵新建建筑與太陽能光伏光熱系統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鼓勵推廣建筑電氣化技術應用。
第二十七條(生活應用)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應當統籌推進光伏基礎設施建設,擴大光伏在城市生活中的應用,不斷提高光伏電池見板率,全面實現生活方式低碳化,提升光伏之都的辨識度、顯示度和感受度。
黨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及公共企事業單位應當優先購買和使用綠色光伏產品。
第三十條(示范應用)市人民政府應當構建清潔能源體系、綠色制造體系、低碳生活體系、零碳經濟體系,探索滁州城鄉建設的綠色生態新模式。
強化光伏示范應用,鼓勵綠色低碳特色區建設,建設光伏應用示范工業園區、服務業集聚區和美麗鄉村。
第五章服務與保障
第三十一條(組織保障)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聯席會議制度,研究制定年度發展目標、光伏產業培育和項目建設等重大事項,推動產業發展重點任務和責任落實,以及需要聯席會議研究、協調解決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二條(財政支持)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統籌安排資金支持光伏產業發展,建立健全以股權投資、財政貼息、各類獎補為主的激勵型財政支持機制。
第三十三條(咨詢機制)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由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和其他組織等單位專家組成的市光伏產業發展專家咨詢機制,為本市光伏城市發展重大戰略、重大決策提供咨詢意見。
第三十四條(政務服務)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土地供應、電力接引、能耗指標、環?;A設施建設、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建設項目立項與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排污許可審核等方面優先保障光伏產業發展。
加強光伏產業公共服務平臺建設,建立健全涉企政策一站式發布平臺。
第三十五條(合規指導)經濟和信息化、科技、應急管理、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光伏企業合規行政指導,制定知識產權、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等領域行政處罰指南,推動建立滁州市企業合規建設促進中心和光伏產業仲裁機構,開展企業合規師培養培訓及人員能力驗證工作。
第三十六(知識產權)市場監督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高價值專利培育示范中心建設,推動光伏領域專利導航,組織開展中小企業知識產權托管服務,培育知識產權交易市場。
完善光伏領域知識產權糾紛快速處理機制,支持組建產業知識產權聯盟,推進涉外維權,指導光伏企業解決海內外知識產權糾紛,維護合法權益。
第三十七條(宣傳推廣)市、縣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支持舉辦光伏領域的國內外展覽、賽事、論壇等活動,持續舉辦有影響力的產業盛會、科技盛會、交易盛會,打造世界光伏大會品牌,搭建光伏經濟展示、交易、交流、合作平臺,推動國際合作與交流。
第三十八條(審慎監管)市、縣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創新監管理念和方式,建立光伏產業創新創業容錯機制,對光伏領域的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實行包容審慎監管。
第六章罰則
第三十九條(行政管理責任)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本條例規定情形之一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行政責任:
(一)不依法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不依法查處違法行為的;
(三)違反法定權限和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行為。
第四十條(兜底罰則)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施行時間)本條例自2024年月日起施行。
來源:國際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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