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8日,陜西省生態環境廳批復澄城縣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詳情如下:
陜西省生態環境廳
關于澄城縣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復
陜環評批復〔2022〕38號
光大環保能源(澄城)有限公司:
你公司《關于<澄城縣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申請審批的函》(光環澄能函〔2022〕8號)收悉。經我廳環境影響評價審查委員會2022年第8次會議研究,現批復如下:
一、項目概況
項目位于澄城縣莊頭鎮袁家坪村東側,占地面積38705.66m2,擬建設1條500噸/日機械爐排爐型生活垃圾焚燒線,配1臺43.9噸/小時的中溫中壓余熱鍋爐、1臺10MW抽凝式汽輪機及1臺12MW的發電機組,年發電量6221×104kWh,同時在采暖季采用低真空+汽水換熱器供暖形式對外供熱,供熱量約21.77×104GJ/a,供熱面積約60萬m2。配套建設垃圾接收貯存運輸系統、自動控制系統、飛灰穩定化系統、滲濾液處理系統、煙氣處理系統等。項目總投資32150.2萬元,其中環保投資1880萬元,占總投資的5.85%。
該項目屬于《陜西省生活垃圾焚燒發電中長期專項規劃(2020-2030年)》中的規劃項目。經審查,在全面落實環境影響報告書及本批復提出的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的前提下,項目建設的不利生態環境影響可得到一定減緩和控制,我廳原則同意環境影響評價總體結論和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
二、項目建設和運營管理中應重點做好的工作
(一)生活垃圾焚燒必須確保爐膛內焚燒溫度、爐膛內煙氣停留時間和焚燒爐渣熱灼減率等主要技術性能指標符合國家相關要求,采用“3T+E”控制法使生活垃圾在焚燒爐內充分燃燒。焚燒系統出口廢氣污染物應符合《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18485-2014)的要求。
生活垃圾裝卸、貯存設施、滲濾液收集和處理設施等應當采取密閉負壓措施,并保證其在運行期和停爐期均處于負壓狀態。正常運行時設施內氣體應當通過焚燒爐高溫處理,停爐等狀態下應當收集并經除臭處理滿足《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93)要求后排放。
按照《澄城縣人民政府關于澄城縣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大氣污染物削減的批復》(澄政函〔2022〕91號),澄城縣莊頭鎮2021年實施散煤清潔化治理工程削減的大氣污染物量用于本項目大氣污染物替代減量削減源。
(二)環境影響報告書確定該項目設置300米防護距離,根據澄城縣人民政府《關于澄城縣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環境防護距離范圍內居民搬遷的承諾》(澄政辦函〔2022〕24號),你公司應積極配合澄城縣人民政府完成居民搬遷安置工作,搬遷安置工作完成前,該項目不得投入運行。同時配合地方政府做好規劃控制,防護距離范圍內不應規劃建設居民區、學校、醫院、行政辦公和科研等敏感目標,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報告地方政府。
(三)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的原則,設置廠區集排水管網。采暖季循環冷卻系統排水經pH調節+沉淀處理后全部回用,非采暖季循環冷卻系統排水部分回用,剩余部分與除鹽水制備系統反沖洗廢水、預處理后的生活污水排入澄城縣污水處理廠進一步處理,污染物排放須滿足《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表4三級標準及《污水排污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GB/T31962-2015)B等級標準。其余各類廢水處理達標后全部回用,不外排。
(四)落實《生活垃圾焚燒飛灰污染控制技術規范》(HJ1134-2020)的相關要求,飛灰經處理符合《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控制標準》(GB16889-2008)的相關要求后送至生活垃圾填埋場分區填埋。焚燒爐渣和除塵設備收集的焚燒飛灰應當分別收集、貯存、運輸和處理處置。施工及運行過程中產生的其他危險廢物,必須按照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要求妥善處置。
(五)落實分區防滲要求,規范建設突發環境應急污水導流、收集設施,初期雨水收集池、事故池等的容積由設計單位按規范最終確定,確保事故情況下廢水不外排。
(六)加強環境風險防范,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按規定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儲備必要的應急物資,并定期演練。
(七)建立完善的土壤和地下水監測制度。根據重點污染防治區平面布置、地下水流向,合理設置土壤和地下水監測點位,嚴格落實土壤和地下水監測計劃,關注土壤中二噁英及重金屬累積環境影響。一旦出現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和應急措施,減少對土壤和地下水的不利環境影響。
實現煙氣中一氧化碳、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氫和焚燒運行工況指標中爐內一氧化碳濃度、燃燒溫度、含氧量在線監測,并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
對活性炭、脫酸劑、脫硝劑噴入量、焚燒飛灰固化/穩定化螯合劑等煙氣凈化用消耗性物資、材料應當實施計量并計入臺賬。
(八)在廠區周邊顯著位置設置電子顯示屏公開企業在線監測環境信息和煙氣停留時間、煙氣出口溫度等信息,通過企業網站等途徑公開企業自行監測環境信息。
(九)委托環衛部門運輸垃圾時,應明確相關污染防治措施。
三、項目建設必須嚴格執行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落實各項環境保護措施。項目建成后,應在啟動生產設施或者在實際排污前取得排污許可證。按規定程序進行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四、建設單位是建設項目選址、建設、運營全過程落實環境保護措施、公開環境信息的主體,應按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信息公開機制方案》等要求依法依規公開建設項目環評信息,暢通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渠道,保障可能受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的公眾環境權益。
五、環境影響報告書經批準后,項目的性質、規模、工藝、地點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應當重新報批該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自環境影響報告書批復文件批準之日起,如超過5年方決定項目開工建設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報我廳重新審核。
六、按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事中事后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的要求,渭南市生態環境局及澄城分局負責該項目的事中事后監督管理。
七、你公司應在收到本批復后20個工作日內,將批準后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分送上述生態環境部門,并按規定接受各級生態環境部門的監督檢查。
陜西省生態環境廳
2022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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